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全日制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学校国标代码:11334
学校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38号
邮政编码:442000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坐落于拥有“仙山、秀水、汽车城”之称的湖北省十堰市中心城区,是一所省市共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是国家和湖北省最早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之一。近年来,学校办学成绩斐然,先后成为湖北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院校、教育部中德职业教育汽车机电合作项目院校、湖北省首批高职联办本科人才培养试点院校、国家产教融合工程项目学校、湖北省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工作试点学校、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湖北省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湖北省“双高计划”建设单位,荣获湖北省文明校园、湖北省平安校园、湖北省园林式校园、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全国职业院校魅力校园等称号。
学校紧密对接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布局,设置有汽车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智能工程学院、旅游商贸学院、建筑工程学院、生态环境学院、艺术设计学院以及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教育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社会培训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等教学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学校校长为组长,学校纪委书记、分管招生及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院长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负责学校招生政策制定、重大招生事项研究决策。
第四条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和各招生省份有关政策规定,编制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以及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学校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总计划,不超计划录取。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招生类型包括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以及参加湖北省技能高考、高职单招、“一村多名大学生计划”等考试的学生。
第七条
经省教育厅批准,学校2024年获批环境监测技术、建筑消防技术、首饰设计与工艺、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茶叶生产与加工技术、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6个单独招生专业,总计划550人,面向湖北中职毕业生和退役军人两类群体进行单招。
第八条
凡已取得湖北省2024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且高考报名号第9-10位代码为80-89或99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我校2024年面向中职毕业生的高职单招。
第九条
凡已取得湖北省2024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湖北户籍退役士兵考生,可报名参加我校退役士兵专项招生计划的高职单招。
第十条
2024年高职单招实行统一平台志愿填报。考生可在3月14-18日登录湖北省高职单招统一平台(网址:www.hubeigaozhi.com)确认有关信息,选报院校及专业,每个考生限报1所院校及不超过3个专业。
第十一条
志愿填报结束后,由我校负责报考考生的资格审核,审核合格者按下述规定的时间到校现场签订相关政策知晓承诺书并缴费、领取准考证。资格审核工作贯穿考试招生录取全过程,不符合报考要求的将取消录取资格。
单招考试报名费150元/生,在考生领取准考证时缴纳。
领取准考证时间:3月30日8:00—17:30,领取地址:学校行政楼202室。
第十二条
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素质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考试总分400分,其中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各200分。考试时间为3月31日(其中文化素质测试时间为9:00-11:30,职业技能测试时间为13:30-16:00)。
文化素质考试科目包括语文80分,数学80分,英语40分。
职业技能测试包括专业技能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100分(测试与选报专业学习及职业发展要求密切相关的基本素质与能力要求,包括常识判断、职业基本能力和综合能力)及心理测试100分。
第十三条
对取得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中职毕业生,报考对应或相近专业时,可在职业技能部分加分(技师证书加80分,高级工证书加50分,中级工证书加30分,直至该项满分为止)。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免予文化素质考试,只参加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总分400分。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要求,综合考虑招生计划、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成绩,按考生志愿划定录取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分数相同的考生,先按照文化成绩总分排序;若文化成绩总分相同,再按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依次排序,如还相同,按职业技能测试中的项目依次排序。对各专业志愿投档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规则。
第十六条
本次单招的拟录取名单将于4月12日前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完成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信息保留到2024年12月底。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我校按照省招办要求提交拟录取名单,省招办审核通过后办理录取手续。凡被此次高职单招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今年后续普通高校招生统一高考、技能高考以及其他考试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但已报名参加统一高考或技能高考的仍可参加相应考试招生。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以及其他应缴纳的费用,教材由学校代为订购,学生据实结算。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建有“奖助贷勤免补”六位一体的学生奖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享受学校、湖北省及国家相关奖助政策。
奖学金:成绩优异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学校各类奖学金,成绩优异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
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一等助学金4400元/人/年、二等助学金3300元/人/年、三等助学金2200元/人/年。
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按规定的时间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金额最高可达16000元/年。
勤工俭学:学生可以申请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校内岗位标准按照学校文件规定执行。
学费减免:根据国家政策,退役入学并在校继续完成学业者,可申请减免学费,并获得国家专项助学金3300元/年/生。在校生或应往届毕业生入伍者,国家对学费予以补偿或代偿。
困难补助:学生遇突发或重大困难,可以申请校内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可持家庭所在地政府、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的新生,在报到期间来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学校鼓励在校学生尤其毕业生报名应征入伍,国家补偿或代偿全部学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对本校各类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方案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监督举报电话:0719-812****。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没有任何派出机构和招生代理,也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班、培训班,请考生和家长谨防上当。对以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举办考前培训班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由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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